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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医保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奖励办法》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
2018年11月,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奖励办法》),建立起对举报欺诈骗保进行奖励的制度。
该制度在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建立了相应举报奖励制度,促进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营造了基金监管社会共治、共享良好氛围。广大群众监督意识不断提升,积极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各地举报奖励人次、奖励发放金额、查处违规金额逐年增加,社会监督对打击欺诈骗保的作用日益显著。各级医保部门先后奖励举报人2570余人次,发放举报奖励近500万元,天津、浙江、广西等三省(区、市)单人次获最高奖励10万元,根据相关群众举报线索查实并追回医保违规金额1.58亿元。
为进一步适应基金监管新形势,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鼓励群众参与医保基金监管,持续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举报奖励工作实际情况,对《原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奖励办法》作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共十五条,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奖励的原则、条件、标准、发放、领取、兑付、收回等内容,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在深化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等方面的考虑。
为进一步调动群众举报积极性,扩大群众举报范围,持续强化社会监督对打击违法违规问题的重要作用,切实织密基金监管网,有效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奖励办法》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充分发挥奖励激励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奖励办法》规定了奖励金额的上限和下限,因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等因素,未对具体奖励标准作统一规定,各省级、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框架内针对奖励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在制定具体奖励标准时,可结合举报线索对案件查处的价值不同、违规处理的方式不同(协议、行政、司法等处理方式)、违规金额的数量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不同等情况分别设定奖励标准。
此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涉及的基金损失也纳入案值计算。按照相关医保政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就医地监管、投诉举报处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由处理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同时指出案值是指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医保基金损失金额,该概念已实际包含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涉及的基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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