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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看似善举的“放生”,却结出了“杀生”的恶果——常州的徐某擅自将2.5万斤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水系的鲶鱼放生到长荡湖,不仅造成鲶鱼大量死亡,还严重危害了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2月3日上午10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将公开审理这起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届时,交汇点新闻客户端将全程直播庭审。
为了给家人祈福,2020年12月中旬,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花了16.67万元从鱼贩子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12月12日至14日,徐某和刘某连续三天在钱资湖放生。15日上午,当两人再次准备放生时,遭到渔政工作人员和现场群众阻止,并有群众现场报警。随后,两人前往长荡湖放生了2.5万斤鲶鱼。然而令徐某没想到的是,放生的湖面没多久就陆续出现大量死亡鲶鱼。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死亡的鲶鱼是一种名为“革胡子鲶”的外来物种,这种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由于革胡子鲶属于热带鱼类,在7℃以下就会死亡,而长荡湖地区冬天都在0℃以下,导致放生的鲶鱼大面积死亡。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花了10天时间,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万余斤。
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已死亡腐烂的2万多斤革胡子鲶由于打捞及时,没有造成长荡湖水环境指标的明显变化,而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鲶会对本土鱼类和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包括在湖中存活期间因捕食人工养殖苗和湖中经济鱼类造成的资源直接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两个部分。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作为徐某放生鱼类的卖家,明知徐某未取得许可且连续大规模放生,仍然为徐某提供2.5万斤革胡子鲶,并且在现场帮助放生,应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人存在明知不可为而坚决为的情形,应当以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导致的损失为基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去年9月,南京市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损害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徐某、刘某连带赔偿因违法放生造成的长荡湖渔业资源直接损失3万元;连带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5000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连带赔偿专家评估费用18000元。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钱晶晶
供图: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