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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的徐女士擅自将2.5万斤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水系的鲶鱼放生到长荡湖,不仅造成鲶鱼大量死亡,还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这起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事务性费用以及惩罚性赔偿共计5.8万元,鱼贩子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给家人祈福,2020年12月中旬,徐女士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花了16.67万元从鱼贩子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12月12日、13日,徐某在金坛市钱资湖共放生两车黑鱼。14日,徐某在钱资湖分别放生一车黑鱼、一车鲶鱼,当日晚间渔政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死亡鲶鱼。15日上午,当徐某再次准备放生时,遭到渔政工作人员和现场群众阻止,并有群众现场报警。随后,徐某、刘某前往长荡湖放生了2.5万斤鲶鱼。没过多久,放生的湖面就陆续出现大量死亡鲶鱼。2020年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死亡的鲶鱼是一种名为“革胡子鲶”的外来物种,这种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由于革胡子鲶属于热带鱼类,在7℃以下就会死亡,而长荡湖地区冬天都在0℃以下,所以鲶鱼投放不久就出现大面积死亡。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在没有向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刘某明知徐某未取得许可,一次性向长荡湖投放外来物种多达2.5万斤,其行为违反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增殖放流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还导致了长荡湖水生生物系统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受损,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合议庭审理认为,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区域之一。长荡湖属于长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地湖泊,享有“一斛水中半斛鱼”的美誉。增殖放流出于善意,是保护水域生态的重要举措,但亦应遵循法律规定,做到科学放流。被告吴某实施了非法向开放水域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影响了长荡湖水质,损害了生物多样性,造成了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刘某明知徐某购买革胡子鲶用于放生,并协助其将革胡子鲶运至长荡湖投放现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事务性费用1.8万元;被告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被告刘某对被告徐某应当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款项将在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法治宣传。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钱晶晶
关键词: 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