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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扩大公益性公墓供给 推进节地生态安葬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盛敏峥 记者 董婉愉)加大公益性公墓供给,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祭扫新风,更好保障“逝有所安”。记者昨日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新修订的《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有25条,涉及我省公墓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近日,江苏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办法》明确,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要扩大公益性公墓供给,将公益性公墓从之前限定在农村地区扩大到城市范围;公益性公墓根据服务逝者的区域范围由县(市、区)、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办法》规定,要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应当使用卧式墓碑。倡导经营性公墓使用卧式墓碑,规定经营性公墓使用竖式墓碑的,最高不得超出地面一米。
在费用方面,《办法》明确,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经营性公墓墓葬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合同,明确墓葬费、管理费、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墓位使用周期不超过20年。
新《办法》在多个条款中践行绿色殡葬文明新风。新建公墓生态安葬区域占公墓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3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保证防火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但不得建设任何永久性设施。
规范公墓运营和管理。禁止炒买炒卖墓位,除为特殊人群预订墓位外,公墓单位应当凭死亡证明或者遗体火化证明提供墓位。办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不得自行改建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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