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晚,樊振东通过@樊振东球迷会-天际樊星 发布声明回应房间被非法侵入一事。声明中称他本人被某女士跟踪多日确定其居住的酒店房间号并通过酒店前台拿到房卡,自己的房间在外出期间多次被非法侵入,有保洁人员和监控为证,已及时报警,并呼吁球迷切勿沾染饭圈习气。
(资料图)
有网友就此质疑非法入侵明星房间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此次事件的发生也再一次掀起了公众对追星行为违法边界、明星隐私权界限的探讨。
问题一
非法入侵明星房间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具体到本案,需要明确一个前提,即酒店房间是否等同于住宅?如果对“住宅”作广义理解,即供他人寝食起居之外,用于日常生活占据的场所,也属于住宅的范畴。住宅不要求被害人永久居住,临时的日常生活场所也可以视为住宅。那么酒店房间在被害人临时使用期间应被解释为住宅。因此,非法入侵酒店房间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当然,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证据确定侵入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如果该女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题二
酒店允许非入住客人进入他人房间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答案是肯定的。消费者入住酒店,缴纳了房费,双方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就本案而言,酒店没有尽到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构成了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即樊振东可选择要求酒店承担合同违约或侵权责任。从侵权的角度讲,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樊振东主张侵权责任,酒店也应承担其过错范围内的法律责任。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酒店显然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律义务。除此而外,本案还需要考察是否有侵犯樊振东本人隐私权的情形。
问题三
以非法手段获取明星信息该怎样追责?
如果粉丝实施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明星隐私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另外,以非法手段获取明星信息是可“刑”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现实中就有粉丝非法获取明星航班信息被判刑的案例。以非法手段获取明星信息还可能构成刑民交叉行为,即一方面违反了民法规定,应承担被侵权人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可能触犯了刑法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问题四
明星隐私权的界限在哪里?
一些人觉得,明星是公众人物,要获取流量和公众的关注就需要让渡自己全部的隐私权。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诚然适度的隐私让渡能给明星带来红利,但过度的隐私让渡也会带来伦理问题。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应具有最终决定权。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明星虽是公众人物,但也是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主体,其隐私权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而言,明星的身体隐私,在住宅、卧室、更衣室、卫生间等私密空间的活动,生活习性、健康状况、病历、档案以及银行账号、密码等属于私人的信息,应予以必要的保护,不得侵犯。但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明星则要让渡一部分隐私权,比如允许媒体拍照、采访等。明星的权利让渡并非没有边界,不愿意曝光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即属于法律要保护的范畴。
作为粉丝要理智,
万不可为了亲近偶像而触碰法律红线,
切记追星不能追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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