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23日,教育部联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系统设计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的基本规则。《规定》明确,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或者校区。
教育部表示,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是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坚定不移扩大开放,以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推进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或者校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了一种新的办学模式。设立的办学机构在学校治理、学术管理、师资配备、收费制度等多方面都实行更加自主、灵活的政策。
《规定》强调办学应当遵守中国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则,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办学机构作为中国的高等教育法人,要接受中国法律的监管。办学机构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在准入方面,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和较高的国际知名度、具有理工农医类方面的学科优势、毕业生具有较高的就业质量和良好的业内评价。在培养方面,规定境外高等教育机构按照不低于本机构的教师配备标准选派或者招聘足够数量的教师到办学机构任教,鼓励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鼓励办学机构和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互派学生、互认学分。在监管方面,规定办学机构应当建立办学质量保障制度,向社会公开其办学情况,向主管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接受主管机关依法组织的办学质量评估,保障办学质量。
一系列优惠政策同步推出。办学机构除了享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规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优惠政策。学校进口自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享受“零关税”政策,与学校一起来海南的合作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还有高端人才15%的个人所得税上限。外籍人士居留更加便利,海南逐步实施更大范围适用免签入境政策(目前实行59国免签入境),逐步延长免签停留时间,对外籍人员赴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外籍教师及工作人员在海南工作、居留、生活更加便利。海南按照现有政策,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高校在科学研究、机构设置、人才引进及其子女配偶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障、购房购车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下一步,海南自由贸易港还将根据法律授权,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教育部将会同海南省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根据实践发展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海南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附件:
教育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