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一夜之间成为某公司股东,被冒名者不但不能从股东身份中获益,反而可能面临承担债务、民事纠纷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给被冒名者生活、工作带来无尽的困扰。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协助化解一起48人冒名股东登记行政争议,陈某、张某、钱某等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已被移送公安机关,等待接受法律制裁。
公务人员莫名成了老板
(资料图)
2022年9月,吉林某地公务人员杨某被纳入副科级领导职务考察对象。很快人事程序进入到最后的政治审查环节,杨某却收到考察部门需要其说明涉嫌经商办企业违纪情况的通知。如不能说明情况,杨某不仅不能被提拔,还会受到纪律处分。
原来,组织人事部门在通过大数据审查时发现,身为国家公务人员的杨某名下注册了A投资有限公司,且为该公司股东之一。“我和这家公司八竿子打不着,连我自己都不知道在什么时候当上了老板,成为了股东,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面对考察人员的问询,杨某感到委屈又迷茫。
2022年9月26日,杨某聘请当地律师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自己的股东身份。行政审批部门经审查认为,A投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程序合规,手续齐全,杨某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被冒用,因此不同意撤销。杨某又向当地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诉讼,诉请被告A投资有限公司主动撤销杨某的股东身份,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杨某应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此问题,故裁定驳回起诉。
两次碰壁的杨某无奈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该案涉及人数多、案情复杂,今年3月,法院依据法检共同签署的《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启动了行政争议化解机制,邀请丹徒区检察院参与该案争议化解。
查清冒名谜团
“本案的关键在于查明杨某的身份是否被他人冒用、A投资有限公司登记材料中的杨某签名是否为其本人签署。”围绕案件审查重点,丹徒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姚磊认真阅卷后,多次走访行政审批局、法院、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并对当时参与企业登记的A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张某、钱某等人展开询问。
“我们公司包括杨某在内的48名股东都是假冒的,他们的身份信息有的是从网上找的,有的是冒用别人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反正都不是真实的股东。”面对姚磊的询问,时任A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陈某讲出了实情。据陈某供述,A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持股平台,按照投资方要求,该平台必须满足规定的股东数量才能完成接下来的融资流程。
于是,急需资金融入的陈某委托公司登记代办中介机构伪造了一份含有48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企业登记材料,“当时登记不需要身份证原件,只要有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了。后来,我就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张某、钱某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了企业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的签名都是我找人代签的。”
为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还调取了杨某的出行记录,发现杨某从未来过A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同时,办案检察官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对企业登记材料中的杨某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果然发现杨某的笔迹与材料中签署的名字笔迹不符。通过调取该公司银行交易流水、社保信息、税务信息发现,A投资有限公司为空壳公司,未发生实际经营,对外也没有债权债务。
化解争议不止于个案
至此,杨某股东身份的来龙去脉终于真相大白。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也重新启动了对杨某的干部任用考察程序,但检察机关参与争议化解并未止步于此。
“能不能申请注销公司,彻底解决冒名股东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今年4月6日,一场由行政审批局、司法局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研讨会在丹徒区检察院召开。通过对该案研判发现,由于申请注销公司必须要有股东会决议,但A投资有限公司的48名被冒名股东分布在四川、贵州、黑龙江等不同省份,大部分人无法取得联系,因此采用申请注销公司方式解决被冒名股东问题的途径无法走通。
为切实保障涉案48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通过咨询“外脑”,最后确定由检察机关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制发检察建议,由登记机关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
今年4月7日,丹徒区检察院依法向行政审批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启动调查、公示程序,依法撤销冒名股东登记。5月16日,行政审批局书面回复该院,已依法撤销杨某股东身份,其余47名被冒名股东正在分批公示、分批撤销。5月17日,杨某向法院申请撤销行政诉讼,日前,陈某、张某、钱某等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已被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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