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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11月18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缪旭波利用影响力受贿、受贿案,对被告人缪旭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缪旭波利用影响力受贿、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缪旭波利用退休前担任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在逃避环保督察处罚、违规化工项目建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环评报告审批、环境污染案件协调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1万余元。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缪旭波利用其担任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购买化工原料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万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缪旭波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部分系共同犯罪。鉴于缪旭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