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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12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永生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王永生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0万元;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6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永生利用担任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江苏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总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业务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600万元。2015年12月28日,王永生接受他人请托,违规撤销边控,致使相关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出逃境外,刑事诉讼活动无法进行,继而发生信访、集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永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王永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系坦白;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