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2020年12月,为给家人祈福,常州市的徐女士向鱼贩刘某购买了16.67万元的黑鱼和鲶鱼用于放生。12月12日至14日,徐某连续三天在常州市金坛区钱资湖放生了三车黑鱼和一车鲶鱼。15日,徐某准备再次放生时,遭到工作人员和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万斤,不久后放生的湖面出现大量死亡鲶鱼。
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至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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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革胡子鲶在7℃以下就会死亡,徐女士投放时气温在0℃以下,这成了鲶鱼的大面积死亡。
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事务性费用1.8万元;被告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被告刘某对被告徐某应当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款项将在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法治宣传。
对于12月14日徐某向钱资湖投放了一车鲶鱼,为何在本案中没有追加责任,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林依辉作出解释,管理人员在第一时间及时打捞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同时长荡湖水产管理委员会已经正式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将今天庭审裁判结果作为钱资湖放生事件处置参考,向当事人索赔相关应急处置及损害赔偿等费用。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该案审判长、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表示,本案基于该项规定,司法、执法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服务生态环境以及生物安全保护。
“我们这个案件的审理就是要让公众知道,什么是生物安全,什么是外来物种入侵风险。从而让大家增强了解,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陈迎认为,对生态环境最好的保护就是有效预防。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公民在实施增殖放流等行为前,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当地
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潘海兵 钱晶晶 张琦 陶蓉
供图: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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