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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3月1日起,《苏州市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国内首部全面规范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雪珍介绍,《条例》首创性地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等三类数据进行定义,并率先对企业及个人数据的创新应用、价值实现等作出规定,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加工和利用数据,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组织依法整合行业和企业数据,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
《条例》支持政府把公共数据授权给符合安全监管条件的单位进行运营、加工、处理,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第三方使用,并明确三种禁止交易的情形,即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包含未经权利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针对企业和个人数据安全,《条例》规定:鼓励企业加强数据安全防护措施、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个人信息,并对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进行了规范。《条例》提出,在公共场所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但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相关机构和单位不得以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公共场所的唯一验证方式。
《条例》对大数据“杀熟”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数据处理者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平等条件的对象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对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时,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此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苏州市数据条例》列为2022年全省设区市三个立法精品培育工程项目之一,支持苏州在数据立法方面率先展开探索。
苏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大数据管理局局长范建青表示,《条例》的出台对促进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将有力推动苏州数字化发展标杆城市建设。
交汇点记者 陈诚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