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找不到证明姥姥不在世的“证据”,六旬老人李艳始终无法继承父亲房产。让她不能理解的是,“我姥姥如果在世都110多岁了!为什么非要找到死亡证明才行?”
记者采访发现,如今在北京,像李艳一样面临继承难题的老人还真不少。由于父母在世时未立下遗嘱,依法继承时,老人要往父母上辈“倒”,提供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死亡证明,如果上辈人生老病死都在外地,甚至连当年住哪儿都找不到,那这寻“证”之旅更是难上加难。
【资料图】
讲述:
父亲过世13年未能继承房产
2010年,李艳的父亲过世了,悲痛之余,她也不得不着手处理老人的遗产。父亲名下有套房,位于朝阳区酒仙桥街道南路社区,这也正是她们一家的住所。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在母亲和自己唯一的弟弟已经过世的情况下,想把这套房过户到自己名下,竟如此之难。
“当时从公证处捧回一大摞表格,光是死亡证明就得提供7个人的——亲弟弟、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父亲母亲。因为同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也都有继承资格。”李艳无奈地说,父亲母亲、弟弟都好说,毕竟生前在北京生活,去世年头也不久,但找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死亡证明,可就费劲了。
原来,李艳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生前都在河北,爷爷奶奶家有祖坟,找过去的话,能够在当地查证到死亡时间;可姥姥姥爷当年在河北生活的村子,都不知道叫什么了,上哪儿去找呢?如今,她手上只有一份泛黄的小学毕业证书,依稀能看见姥爷小学所在的村名,但字迹也不甚清楚。
在网上搜索了几个名字接近的村子后,李艳跑到邮局查通讯录,但是电话打到乡政府后,得到的回复基本都是“不清楚”“你还是自己过来找吧”。
“人生地不熟的,我们咋找呢?”李艳跟儿子、儿媳一起生活,平时还要帮他们带孙子,时间、精力都不允许她耗在寻“证”上面。这一晃,父亲过世13年了,她至今未能继承这处房产。
李艳的情况并非个例,在南路社区就有不少。“我们这个老小区,建于上世纪80年代,第一批住户多是五六十年代,从四面八方来北京支援建设的。”李艳告诉记者,她父亲母亲就是这一批人,父亲当年进的是军工单位,很多街坊邻居,她的叔叔阿姨们,跟她父母都是一个厂的同事。几十年过去,如今年迈的老人相继去世,李艳这代“年轻老人”,都面临着继承房产,需要提供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死亡证明的情况。
“我的身体、头脑都还不错,折腾折腾没事,要是体弱多病甚至卧床的老人,让人家去外地找这些证明,那怎么可能做到?”李艳说,这些年她利用空闲时间,咨询了很多法律人士,自己都快成半个继承法专家了,“实在不行,就只能通过诉讼渠道,花钱、花精力了,我现在带孙子顾不上,以后真逼得不行了,再说吧。”
【法官说】
1.为什么必须证明姥姥姥爷不在世?
朝阳法院亚运村法庭副庭长肖华林告诉记者,按照民法典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以李艳老人的情况为例,她父亲的遗产由父亲配偶(即她的母亲)、父亲的父母、她本人及其兄弟姐妹(若有)依法继承。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这套房产属于李艳父母共同财产,对于属于母亲的那部分,应当由母亲的父母,即姥姥、姥爷参与继承,因此也需要查明姥姥、姥爷的情况,若姥姥、姥爷还在世,当然可以继承属于他们的遗产份额;若姥姥、姥爷不在世,还需要查明他们与李艳母亲死亡的先后顺序,以确认是否发生代位继承、转继承的问题。
2.找不到姥姥姥爷死亡证明怎么办?
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肖华林介绍,李艳老人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查询其姥姥姥爷的户籍、死亡等登记情况;有工作单位的,还可以去查询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可以联系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等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果这三种方式依然开不出证明材料,又该怎么办呢?肖法官说,如果这些途径都走不通,实在无法通过公证渠道继承,老人还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继承的问题。
采访中,肖法官也坦言,老年人继承上一辈遗产,因老年人年龄较大,其上一辈年龄更大,由于年代久远,当事人户籍、死亡等登记并不及时、全面,当事人留存相关证据材料的意识也不足,导致在相关事项的证明上出现困难。实践中,涉及老年人再婚、收养等形成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等关系,其继承人关系更为复杂,由于相关材料的缺失,给当事人继承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讲述:
老人锁起户口本就怕子女要房产
“如果老人在世时立了遗嘱,就不存在这些麻烦事儿了。”李艳告诉记者,其实她老父亲在世时,她就试图提醒过父亲,但是父亲认为,她的亲弟弟也去世了,就剩她一个孩子,继承自己父亲的房产,还不是天经地义么?再进一步解释继承顺序,老人就要生气了,“我还活着,说这么不吉利的事儿!”
这些年,李艳出于好心,避免其他叔叔阿姨家出现自己遇到的麻烦,做过不少街坊邻里的工作,让他们及早立遗嘱,但成功的极少。
“楼上叔叔去年去世前,我跟他儿子聊过这事儿,但根本没法弄,他儿子平时需要办事儿,要个户口本去复印都特别难,老人每次都十分警惕,审贼一样问儿子拿去做什么,锁户口本的柜子和各屋房门的钥匙,在腰间别了一串儿,就怕子女在背后算计他。”李艳无奈地说,“现在都在宣传说,老人要看好自己的‘口袋’,但很少见到提醒,让老人守好财产不被骗的同时,趁着不糊涂及早立遗嘱,这方面的普法宣传还是应该加强!很多时候,自己孩子劝没用,得别人说、法律专家说才好使。”
的确,如果老人糊涂了,想去立遗嘱也存在困难。跟李艳住在同小区的陶先生说,几年前,姥爷去世后,他带着姥姥去立遗嘱,结果公证处要求带老人去医院先做智力测试,看看老人思维是否正常,检查完再到公证处走流程,全程录音录像,十分规范。当时他也没想到,一两年后,姥姥开始思维不清、健忘,如果这种情况再去立遗嘱,结果就很难说了。因为对于许多患了阿尔茨海默病的老年患者来说,是无法进行智力鉴定的。
【社区说】
结对共建邀请法官进社区答疑解惑
酒仙桥街道南路社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南路社区属于老旧小区,老年人口占7成以上,针对李艳老人遇到的继承等难题,太过专业化,社区没有能力提供法律支持,因此正积极与酒仙桥法庭结对共建,邀请法官走进社区,为居民进行普法教育、释法答疑,并对社区调解员进行培训,指导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在肖华林法官看来,老人立遗嘱可有效减少日后纠纷。民法典中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肖法官介绍,按照法律规定,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如果当事人能够依据公证遗嘱等材料自行办理遗产继承过户等,可以不需要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若因继承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所有继承人的信息情况,由所有继承人参加诉讼。
老人在世时,若有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意愿,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并指定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由遗嘱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遗产的处置和分割,可以有效减少和避免日后纠纷。
【记者手记】
能否提供更多可行方案
将遗产继承纠纷化解在前端
严格的法律条文,是司法部门办案的依据,也是无法逾越的“框架”。但随着司法实践,对于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司法机关也会通过司法解释,对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
那么,针对“年轻老人”无法继承“老老人”财产的问题,相关继承法是否也应懂得“变通”,对于无法提供百岁老人死亡证明的继承人,可以通过更多可行方案提供证明,顺利完成继承。
对于动辄数百万价值的房产、一辈子的积蓄,老人谨小慎微也能理解。在宣传防骗的同时,全社会也应加强继承方面的普法教育,将遗产继承纠纷化解在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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