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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灯光下新鲜的蔬菜买回家发现有“色差”,色泽亮丽的鲜肉离开菜市场灯光却变了样……针对此类现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近日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在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中,禁止使用此类“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生鲜灯”堪称菜场“美颜神器”,用它“打光”后,肉类看上去更新鲜、有“血色”,水产也更鲜活、很“养眼”,但回家后却发现这些生鲜食用农产品统统“卸了妆”。蔬菜肉类等生鲜产品从“农田走向餐桌”,关系着百姓健康与安全。一旦肉、菜变质,消费者买到,就可能产生一定食品安全隐患。
禁用“生鲜灯”有利于从制度上堵漏。商品颜色、光泽等属消费者知情权范畴内,经营者自然应当真实呈现,《办法》明确了商家的义务,指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这在很大程度上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往,商家为求盈利,竞相用“生鲜灯”给商品“遮丑”,消费者若踩生鲜灯“陷阱”,即便心有不甘,出于维权时间和法律依据等的考量,往往也会选择“大事化小”、默默忍受,这无异于变相纵容商家掩饰产品瑕疵、误导消费者。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施行前设置了数月过渡期。在此期间,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商家知悉“生鲜灯”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商家守法意识。同时,要从源头抓起,严格监管相关灯具的生产、销售,规范相关产品的生产指标,从生产端杜绝此类灯具流入市场,以遏制商家非法盈利冲动。此外,我们也要对新办法做执行层面的细化,进一步厘清判定标准和流程。比如,对违规“生鲜灯”应该如何鉴定、判别?“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等如何认定?保障新办法的落地施行和令行禁止,还需打通执行层面的梗阻,将制度和规则细化到“可执行”层面。否则,新办法就容易沦为“沉睡条款”。
市场竞争公正透明,街坊生意才能长久。使用“生鲜灯”式障眼法蒙骗消费者无异于自毁长城、饮鸩止渴。商家应珍视信誉、守好信用,避免为一时之利而让商品“有卖相”、商家“没吃相”。(魏楠楠韩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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